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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标签】 非婚生子女 / 抚养费追索 / 亲子鉴定 / 缺席判决

【审理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翟XX系龙xx与卿XX的非婚生子女,2013年11月26日出生。自出生起,翟XX一直由母亲龙xx独自抚养,卿XX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从未看望、也未支付日常抚养费。

2020年,卿XX重新联系龙xx并陆续转账,但该款项性质在另案中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陕07民终585号判决认定:其中102,402元为抚养费(学费及配镜治疗费),其余101,318元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判令返还。翟XX实际获得的抚养费远不足以覆盖其自出生以来的全部开支。

为确认亲子关系,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卿XX为翟XX的生物学父亲。翟XX遂委托张婧律师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卿XX支付自出生至起诉时的日常抚养费、大额教育医疗费,以及此后至成年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

第一步:以另案判决固定关键事实。

张婧律师充分利用此前(2026)陕07民终585号生效判决中已采信的亲子鉴定结论,直接确认卿XX的生物学父亲身份,避免了重复鉴定的程序拖延。同时,该判决已明确102,402元为已付抚养费,为本案计算未付抚养费提供了清晰基数。

第二步:逐项梳理抚养费构成。

张婧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整理了翟XX自出生以来的各项开支凭证:

幼儿园伙食费5,100元(佛坪县幼儿园出具证明)

小学学费29,400元

住院医疗费5,570元(额骨骨折、支气管肺炎)

2026年春季、秋季学杂费各14,700元

以上费用均不包含在另案已认定的102,402元中,属于未获补偿的抚养开支。

第三步:应对被告缺席。

卿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结束后口头抗辩“生意失败、无力支付”,但未提交任何失业、负债、收入状况的证据。张婧律师当庭指出:主张经济困难需举证证明,空口无凭不能免除法定抚养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

 卿XX支付2013年11月26日至2026年8月31日的生活抚养费180,000元(酌定每月1,200元,共150个月)

 卿XX支付幼儿园、小学教育费及住院医疗费合计20,035元(40,070元的50%)

 自2026年9月1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翟XX年满十八周岁;大额教育费、住院医疗费凭票据承担50%

 卿XX支付亲子鉴定费2,4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卿XX负担

典型意义

1.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本案中,卿XX作为生物学父亲,不能以“非婚生”为由逃避抚养义务。

2. 另案判决可以作为本案的有力证据。

本案中,张婧律师巧妙利用另案生效判决中已确认的亲子鉴定结论和已付抚养费金额,避免了重复鉴定和举证困难,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这是家事案件中“一案带动多案”的典型策略。

3. 拖欠多年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追索。

很多人以为“过去没要的抚养费就要不回来了”。本案明确:自出生至起诉时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主张。法院根据时间跨度、当地生活水平逐年调整标准,最终酌定每月1,200元,判决一次性支付180,000元。

4. 经济困难不是拒付抚养费的挡箭牌。

卿XX辩称“生意失败、无力支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明确指出:主张经济困难需举证证明,不能仅凭口头抗辩免除法定抚养义务。

5. 缺席判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卿XX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判决生效后,若其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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