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理法院: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受伤务工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寿阳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李XX联系李XX召集王X等人进场从事外架搭设作业。王X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X起诉,主张李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判定李XX承担 70% 赔偿责任。李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为介绍人,应当追加分包企业参加诉讼,一审划分责任比例错误,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代理受伤的王X,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劳务费流转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地作业相关证据;二审中重点论证李XX系实际接受劳务的主体,并非单纯介绍人,劳务费由李XX进行结算发放;同时说明王X无资质上岗自身虽有过错,但主要过错在于用工方未落实安全防护;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应当追加分包企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阐述本案无需追加第三方企业,一审责任划分符合过错归责原则,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李X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结合劳务费结算、微信沟通记录,足以认定李XX是案涉劳务接受方;李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仅为介绍人的抗辩主张;王X无高空作业资质存在一定过错,但李XX作为用工主体,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程序、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