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X系为杭州购车客户提供上牌服务的中介人员。2018年11月至12月间,倪X伙同被告人杜X、常X、马X等人,通过提供虚假集体宿舍证明等方法,为不符合规定的客户办理某市居住登记凭证,而后以该居住登记凭证申领某C牌照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将上述证件以收取代办费的方式出售给杭州购车客户徐XX、应XX、曹XX、俞XX、施XX等5人并从中牟利。另,被告人杜X、常X、马X伙同他人,通过上述方法申领某C牌照及机动车行驶证后出售给杭州购车客户陈某甲并从中牟利。
被告人杜X、常X于2019年7月4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马X于同年7月30日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倪X于同年9月11日被民警抓获。4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登记表规定、集体宿舍证明、居住登记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鉴定书、扣押清单及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某检察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4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首先,关于行为定性,被告人常X等人为非法牟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次,关于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重点审查了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所起作用、非法获利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被告人常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辩护人孙青提出,常X在法院审理期间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追缴后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案被告人倪X、杜X、马X亦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