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陈XX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联营板块的财务结算工作。2022年至2023年期间,陈XX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解决公司财务成本及联营项目的发票问题,经他人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49%至7%不等作为开票费的方式,向某公司等5家公司合计购买了3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税价合计4743万余元,税额高达545万余元。随后,某公司将这些非法购买的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抵扣增值税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此外,陈XX在操作过程中为谋取个人私利,从中赚取购买发票的差价,其平均获利比例为票面金额的0.6%,累计非法获利28万余元。案发后,陈XX积极退缴了40万元款项。陈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争议焦点】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首先,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是否依法构成自首,进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优惠。
其次,关于从犯情节的认定。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陈XX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其行为是受公司指派还是个人主导,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最后,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陈XX具备初犯、自首、全额退赃退赔及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辩护人据此请求宣告缓刑。法院需综合评估其悔罪表现、再犯危险以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决定是否采纳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XX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量刑方面,法院认定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扣押在案的40万元款项,法院认定其中28万余元为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剩余11万余元先用于抵扣罚金,如有剩余则发还给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XX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