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X伙同同伙“某甲”“某乙”等人,在湖南省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住处,利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注册多个账号,通过微信、QQ、钉钉等发布招嫖广告,招揽嫖客和卖淫女,介绍双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在嫖资中抽取分成,从中非法获利1.4万余元。具体事实包括:一是介绍卖淫女黄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座某房(某客栈)及某栋某房(某公寓)内与嫖客吴X甲进行性交易,非法获利三千余元;二是介绍卖淫女杨某婷在某栋某房(某公寓)内与嫖客董某进行性交易时被查获;三是介绍卖淫女金某在某座某房内与嫖客张某全进行性交易,非法获利四千余元;四是介绍卖淫女农某芬在某座某房内与嫖客黄X炎进行性交易,非法获利六千余元。2026年1月13日,民警将吴X红抓获,并扣押其两部手机。案发后,吴X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4万余元,存入其名下某银行账户并被公安机关冻结。某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吴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吴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刑罚的裁量。公诉机关指控吴X红犯介绍卖淫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首先,吴X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其次,吴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家属已代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后,吴X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其母患病,其父无稳定收入,孩子尚在上学,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需综合审查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X介绍四人卖淫,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X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吴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适当,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吴X具有相应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最终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冻结的吴X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款项1.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