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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成功保住560万元违约金——精准界定撤场与资料移交违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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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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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违约金追索案件。某生物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与某公路工程局(以下简称“工程局”)此前因案涉项目施工合同产生争议,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并详细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撤场及工程资料移交等条款。调解书明确,制药公司分三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局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20天内,须将完整合规的工程资料交接给制药公司指定的施工单位,并完成全部撤场,将施工场地交接。若违约,每延迟一天,按制药公司当次支付金额乘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制药公司严格履行付款义务,先后支付首期8000万元及第二期约5617万元。然而,工程局未能按期完成塔吊、脚手架撤场,且移交的工程资料存在大量遗漏、缺失,不符合“完整合规”标准。制药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工程局仍拖延履行。制药公司遂委托王志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局支付违约金共计约1241万元,其中部分以8000万元为基数计算撤场违约金,部分以5617万元为基数计算资料移交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程局整体撤场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构成违约,判决支付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3年3月14日计算至5月22日的违约金280万元;关于资料移交,因双方未对“完整合规的工程资料”有明确约定,综合考虑各方沟通过程、催告及整改期限等因素,酌定工程局支付违约金280万元,合计560万元。制药公司认为资料移交违约金过低,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增加至约741万元;工程局亦提起上诉,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

王志强律师作为制药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围绕调解书履行标准、“完整合规工程资料”的界定、违约期间计算等核心争议,进行了深入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他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查建议函、资料交接单、整改目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程局直至2023年12月才完成资料移交,违约期间长达264天,即使按一审标准也应支持更高金额。同时,针对工程局提出的“电子汇票到期日方为实际付款日”“脚手架撤场无明确期限”等抗辩,王志强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及调解书上下文义,指出工程局应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20日内完成全部撤场和资料移交,其拖延行为明显违约,且汇票背书转让即完成支付义务。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撤场时间节点、资料交接的多次往来记录,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程局应支付违约金560万元,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制药公司与工程局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工程局需向制药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0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部分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切实保障了制药公司的合法权益。

律师价值​

王志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能力。首先,在证据收集与组织上,他精准锁定“完整合规”这一模糊约定,通过监理审查意见、多次催告函、微信沟通记录等,将主观标准客观化,为法院酌定违约金提供了充分依据。其次,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解读调解书条款,明确撤场与资料移交的期限利益,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付款时间、违约起算点的无理主张。最后,在二审庭审中,他沉着应对,针对对方上诉理由逐一驳斥,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客户保住了560万元违约金,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也彰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诉讼中的核心价值。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方不履行调解书、和解协议或合同条款,涉及撤场、设备拆除、工程资料移交等违约行为的处理。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注意固定以下证据:1. 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合同条款;2. 付款凭证及对方收款确认;3. 催告函、联系单及送达记录;4. 现场交接单、监理日志、照片视频;5. 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律师可协助梳理履约节点,精准计算违约金基数与期间,在诉讼或仲裁中有效主张权利,同时可就“完整合规”等模糊标准提供行业规范参考,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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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律师(执业证号12205202110359368),现执业于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部队转业后,秉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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