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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实现原告诉请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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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育武律师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江门)...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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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我方当事人拖欠多年货款,提交十年区间的送货单作为证据,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全部货款,同时支付自指定日期起按照 LPR 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我方当事人承担。

原告陈述,双方长期开展配件供货往来,原告完成货物交付之后,被告没有足额结清货款。原告表示,后期通过微信向我方当事人相关人员催收欠款,催收未果之后提起诉讼。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为 2010 至 2015 年的送货单据,以此证明供货事实以及债权金额。

贺育武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之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梳理出本案关键抗辩要点。第一,梳理交易往来,原告无法提交正式买卖合同,双方没有签署对账文件,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案件债权形成时间久远,相关送货单据均形成于十年之前,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我方当事人有效主张债权。第三,原告声称通过微信向案外人催收货款,但该微信主体并非我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对接人员,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庭审中,贺育武律师向法庭完整阐述诉讼时效制度立法本意,指出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向法庭说明,案涉交易涉及的人员身份存疑,相关人员不属于我方员工,不能将案外人的交易行为归责于我方当事人。

原告庭审坚持认为供货事实客观存在,认为实体债权真实,法院应当支持其付款请求。贺育武律师向法庭说明,即便假设供货事实真实成立,原告也需要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事实,否则丧失胜诉权。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我方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货款给付以及利息清偿责任。

 

律师价值:第一,接受委托之后,快速抓住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没有陷入逐笔核对送货单金额的被动局面,直接从诉讼时效角度构建抗辩体系,极大降低我方当事人举证压力。第二,厘清微信催收对象的法律身份,区分案外第三方和被告企业主体,否定催收行为的法律效果,阻断原告主张时效中断的诉讼逻辑。第三,充分向法院释X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帮助法庭厘清案件法律事实,帮助我方当事人摆脱多年前历史遗留债务的诉讼拖累,避免企业背负不明历史债务。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本案例适用于企业被起诉多年之前的历史合同欠款,案件证据存在瑕疵,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商事纠纷场景。企业遇到多年前的货款、欠款被起诉,优先梳理债权形成时间,梳理催收记录,判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抗辩空间。律师可以提供案件证据评估、诉讼时效梳理、庭审抗辩、全流程代理,帮助企业防范历史遗留交易带来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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