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围标刑事辩护实录|魏军律师团队办理串通投标案获不起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文书案号大检刑不诉〔20XX〕X号,由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被不起诉人TX委托魏军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TX,大学本科,系工程设计行业从业人员。20XX年X月,"大英县XX建设项目一标段"公开招标,该项目为XX项目,招标控制价5807万余元。TX受A某(另案不起诉)安排,与已串通业主方的B某(另案处理)所安排的C某(另案处理)对接投标事宜。C某实际掌控招标代理公司,根据TX提供的设计公司业绩、资质及技术人员条件,在招标公告和评分办法中设置有利条款,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投标时借用6家建筑公司、联合5家设计公司组成围标联合体,最终遂宁D公司与杭州市XX公司联合体中标,中标后设计部分由A某实际实施。TX2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取保候审。
二、律师辩护经过
魏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卷宗材料,围绕串通投标罪的地位作用与从宽情节开展辩护。核心工作:1、厘清TX在全案中的地位,论证其系受他人安排、仅提供设计公司资质信息对接,未实际掌控招标代理、未组织围标公司,应认定为从犯;2、结合T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交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3、配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充分发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从宽处理。
三、处理结果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TX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TX不起诉(酌定不起诉)。TX无刑事犯罪记录,取保候审措施依法解除。
四、律师价值
1、精准定位当事人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围绕"受安排、仅对接、未掌控核心环节"展开论证,为情节轻微认定奠定基础;
2、充分用好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完整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帮助当事人避免刑事定罪,无犯罪记录,保护其工程设计行业从业资格与职业发展。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魏军律师团队
1、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涉嫌串通投标罪,已被刑事拘留、逮捕,面临刑事追诉;
2、当事人在围标、串标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仅提供资质、业绩、信息对接,希望争取认定从犯;
3、EPC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围标等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
4、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希望争取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避免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5、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从宽情节,需要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6、工程设计、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一旦定罪将影响执业资格、企业资质,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阻击起诉;
7、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体系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律师借助补侦程序向检察院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魏军律师团队深耕工程建设领域刑事辩护,针对串通投标罪等招投标类刑事案件,可提供侦查阶段辩护、审查起诉阅卷、从犯地位论证、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撰写、认罪认罚从宽沟通等全流程法律服务,立足证据与法律,精准区分主从犯地位,充分挖掘犯罪情节轻微要素,全力争取不起诉,帮助当事人避免刑事定罪、保护行业从业资格。
六、总结
本案系工程建设领域典型串通投标案件,涉案项目招标控制价5807万余元,涉及6家建筑公司、5家设计公司联合围标。魏军律师团队紧扣当事人从犯地位与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有效辩护,最终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实现案件实质性辩护成功,充分体现串通投标类案件"抓从犯地位、促认罪认罚、争不起诉"的辩护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