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奢侈品公司系第XX号等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周X在淘宝开设“XX轻奢手工工作室”,被告欧XX开设“XX的轻奢品手工”网店。原告称两店预留微信号一致,引导消费者跨店交易,涉嫌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包袋。原告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得侵权产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侵权责任的承担;三、赔偿数额的认定。
被告欧XX、周X在林智敏律师的代理下提出抗辩:首先,原告作为域外主体,其授权委托手续存在瑕疵,主体不适格;其次,原告取证过程系“钓鱼取证”,被告原本仅销售无商标包袋,系应原告要求才去档口采购带商标产品,无侵权主观故意;再次,两被告各自独立经营网店,共用客服系行业惯例,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与行为;最后,原告主张的65万元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实际获利极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及附加证明书手续合法有效,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认定周X构成生产、销售侵权,欧XX构成销售侵权,两人在销售环节构成共同侵权。针对“钓鱼取证”抗辩,法院查明周X店铺评论区在取证前已存在带商标产品图片,故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网页销量不能代表实际销量,且原告作为大型跨国公司,按其42%利润率计算自然人被告获利显失公平。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周X乙赔偿15万元,欧XX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