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某管理系统》开发合同,约定开发费用28万元。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变更并新增功能需求,双方确认以《某APP需求确认第十一版》为验收标准,合同总金额变更为40万余元,原告累计支付32万余元。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李X多次交付软件,但原告认为软件存在瑕疵且未实现“角色裂变”等核心功能,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开发费31万余元及利息。另查明,李X已将某科技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某信息公司,双方约定股权变更前的债务由李X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科技公司、李X、某信息公司是否应向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开发费3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上诉人主张,“角色裂变”系软件核心功能,未实现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且某科技公司为一人公司,某信息公司作为现股东及李X甲作为原股东均应担责。
被上诉人李X辩称,软件已按约交付,后续变更属合同内容变更;“角色裂变”不影响软件主要功能实现;其已转让股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主要用于招工及员工管理以实现资源整合,“角色裂变”仅为变更后新增的管理者利益分配功能,未实现不影响软件正常运行及合同主要目的。且双方对该功能理解未达成一致,责任不全在开发方。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开发方实际投入、履约情况及软件功能设置,酌定已收取款项为已完成开发费,并无不当。此外,基于合同相对性,李X、某信息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人格混同,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