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劳务分包企业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案涉楼盘楼栋劳务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及辅材供应工作,后续双方签署多份补充协议对结算单价进行上调。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
原告完成施工后,将完整结算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合同约定的被告方项目经理。双方对项目应收总劳务费、已经支付款项金额均予以确认,但被告后续又对结算单价提出异议,同时主张应当扣减罚款、楼层清理修补扣款,还提出案外人内部承包,应当追加案外人参与诉讼;另外以未完成总决算、未足额开具发票、质保期未届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劳务款项。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劳务费XXX.62元,并自2024年1月16日起按LPR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完毕;本案诉讼费、保全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本案维权难点: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法律争议:微信提交结算资料后发包方未回复是否可以视为认可结算价款;内部承包协议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对抗劳务分包债权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起算与返还条件;“先票后款”约定是否可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被告主张的罚款、各类扣款的举证责任;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刘兴方律师接受劳务分包方委托,代理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诉讼。
二、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发送完整结算资料,被告在收到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对价款提出有效异议,结合庭审双方前期自认,采信案涉结算金额;被告主张的大额罚款、修补扣款因未提交有效证据不予支持,仅对原告自行认可的部分罚款予以扣减。
2. 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质量保证金满足返还条件;内部承包属于被告与案外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原告;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非主要合同义务,不能以此拒付劳务费。
3.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XXX.62元;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自本案立案受理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4. 案件受理费22101元,原告负担501元,被告负担216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整体辩护成果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长期拖欠一百九十余万劳务尾款,以未决算、内部承包、未开票、应当扣除各类罚款扣款等多种理由拒付。刘兴方律师代理劳务分包企业起诉维权,法院采信我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扣除原告自认部分罚款后,判决支持187万余元劳务费及相应逾期利息,帮助施工方追回大额劳务工程款。
三、律师价值
建设工程案件中,向合同指定项目经理递交结算资料,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实质性异议,可以依法视同认可结算报告。企业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仅约束协议签约双方,依据合同相对性,不能对抗外部劳务分包债权人。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限应当区分看待,缺陷责任期满即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先票后款”条款,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付款是主合同义务,在没有明确约定“不开票则有权拒付全部工程款”的前提下,被告不能单纯以未开具发票拒付工程款项。对于发包方提出的罚款、扣款主张,举证责任归于发包方,无证据支撑的扣款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刘兴方律师从接案事实梳理、证据归集、风险预判、诉讼策略制定、庭审举证质证、判决书解读全流程深度介入,各个关键节点发挥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1. 全盘梳理案件事实,归集全套证据,识别案件法律风险,完成当事人风险预判与心理疏导
刘兴方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完整梳理劳务分包签约、补充协议调价、项目竣工验收、微信递交结算文件、双方对账沟通、被告拖欠尾款全部案件事实。整理劳务分包合同、补充调价协议、微信结算沟通记录、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全套证据材料。
律师识别本案核心风险:第一,被告以内部承包为由,要求追加案外人,存在案件审理周期拉长的风险;第二,被告提出大量罚款、修补扣款,如果证据处理不当会造成工程款大幅被扣减;第三,被告以未开票、未完成甲乙双方总决算作为拒付理由,需要针对性抗辩;第四,利息起算时间存在不被按照我方起诉时点支持的风险。
律师向当事人讲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解读结算资料送达、合同相对性、缺陷责任期、先票后款的司法裁判观点;客观提示诉讼风险,疏导企业被长期拖欠工程款带来的经营压力,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诉讼预期。
2. 搭建完整诉讼思路,确立办案策略,梳理证据链条,准备全套诉讼文书材料
刘兴方律师确立办案思路:核心目标,请求法院采信双方结算金额,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劳务尾款及逾期利息;驳斥内部承包追加当事人、未决算拒付、未开票拒付、无依据扣款等抗辩,同时做好扣款部分的抗辩预案。
证据分组整理:劳务分包合同、多份补充协议,证明劳务分包关系以及单价调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经向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完整提交结算资料;竣工验收相关材料,证实工程完工、缺陷责任期届满。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预判被告各项抗辩理由,完成开庭全套准备。
3. 庭审开展举证质证,驳斥对方抗辩理由,围绕法律要件发表完整代理意见
庭审当中,被告抗辩双方未完成最终决算,应当扣减大额罚款及修补扣款;本案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应当追加案外人;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刘兴方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已经向合同明确约定的项目经理递交完整结算资料,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提出有效异议,应当采信结算金额;被告主张的大部分罚款、扣款无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内部承包属于被告与案外人内部约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约束原告;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已满,质保金应当一并返还,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4. 拿到一审民事判决书,逐条解读判决内容,做好上诉、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拿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刘兴方律师向当事人逐条解读全部判决内容;区分被支持与未完全支持的诉讼请求;释明法院采信结算、驳回各项抗辩的裁判逻辑;告知对方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改判可能性;提示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拒不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完成全流程法律服务指引。
5. 沉淀劳务分包、微信递交结算文件建设工程案件标准化办案流程
依托本案办案经验,沉淀同类案件办案流程:
①向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送达完整结算资料,对方未按约定期限提出实质异议,可以视同认可结算价款;
②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对抗外部债权人;
③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有权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需要区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限;
④“先票后款”并非无条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以未开票拒付主债务;
⑤发包人主张罚款、扣款,应当由发包人提交证据,举证不能则扣款主张不成立。
刘兴方律师代理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推动法院采信结算报告,驳回被告多项拒付抗辩,判决支持一百八十七万余元劳务费及利息,维护施工企业的工程回款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发包方以未决算、内部承包、未开票、各类罚款扣款为由拖欠大额工程款,可委托刘兴方律师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套法律服务:
1. 劳务分包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拖欠大额工程劳务尾款;
2. 结算资料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提交,对方拖延不予正式盖章确认结算;
3. 对方以内部承包、案外人实际施工为由,试图推脱付款责任;
4. 被告提出大量罚款、修补扣款,但是无法提供完整扣款证据;
5. 对方以未开具发票、总决算未完成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6. 卷宗研读、合同结算证据梳理、立案起诉、庭审举证质证、判决书解读、强制执行风险评估全套建工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