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4日被某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某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某公安局某分局执行逮捕。同案被告人李XX、魏XX亦因涉嫌同类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审理期间查明,被害人李XX因上游犯罪遭受财产损失。被告人李XX、魏XX在案发后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九千元和一千元。此外,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魏XX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李XX及李XX持有的白色苹果手机各一部,上述手机均系作案工具。另查明,同案被告人李XX曾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李XX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二是被告人李XX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对其量刑的具体影响;三是对于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依法处置以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李XX的经济损失。辩护人陈建军律师重点围绕李XX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展开辩护,力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魏XX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李XX退缴的违法所得九千元,优先退赔被害人李XX;二、本案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即被告人魏XX所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李XX持有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李XX持有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