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原某甲尾随被害人岳X甲至某市某区某村附近的偏僻路段。在此处,原某甲使用胁迫等手段,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强行劫取岳X甲人民币二千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16日,原某甲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原某甲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人原某甲在偏僻路段尾随被害人并实施胁迫行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故意;其次,被告人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强行劫取财物,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财物”的客观构成要件;最后,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原某甲是否存在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这些情节对最终刑期裁定的具体影响。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量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原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