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X与被告马X乙系老乡关系。2020年7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马X乙为原告郑XX在西安市某区代办申请公租房一套,代办费为2万元,定金2000元。原告郑XX陆续向被告马X乙支付了定金及代办费共计2万元。此后,被告马X乙又要求原告郑XX另行支付9200元,原告郑XX通过微信向被告马X乙转账,累计支付2.9万余元。双方约定被告马X乙需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结需全额退款。然而,被告马X乙未按期办理完毕。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原告郑XX又向被告马X乙支付了部分款项。2024年10月,被告马X乙告知原告郑XX公租房已办理在案外人名下,承诺两个月后可过户至原告郑XX名下。随后,原告郑XX与被告马X乙向第三人丁XX提出,可将该公租房过户至第三人丁XX名下。第三人丁XX同意后,向原告郑XX出具了2万余元的欠条,并于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短暂入住房屋。但最终该公租房既未办理至原告郑XX名下,也未办理至第三人丁XX名下。原告郑XX多次要求被告马X乙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委托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马X乙退还2.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郑XX与被告马X乙之间达成的代办公租房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二、被告马X乙是否应当向原告郑XX返还已收取的2.9万余元款项。
原告郑XX主张,其在不清楚自身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委托被告马X乙代办并支付较大款项,被告通过送礼等违规方式办理,该委托合同违反公租房管理秩序,应属无效,被告应全额退款。被告马X乙辩称,委托属实,但因疫情原因迟延,且部分款项系代朋友交付,公租房已办妥并告知原告,不应退款。第三人丁XX述称,其虽出具欠条并短暂入住,但未向被告支付代办费,公租房也未登记在其名下,被告应向原告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原告郑XX在不清楚自身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委托被告马X乙代办公租房并交付较大款项,被告通过补办材料、送礼等方式办理,该委托合同内容违反了公租房管理秩序,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委托合同无效,原、被告与第三人约定将公租房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的行为亦属无效。被告马X乙应当将收取的办理费用予以返还。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XX与被告马X乙之间关于办理公租房的委托合同无效;二、被告马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XX2.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马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