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甲诉被告张XX、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月,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通过某担保公司向杨X甲借款5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及《借款协议》并办理公证,以二被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杨X甲实际转账500.5万元。借期届满后,二被告未偿还全部本金。杨X甲曾申请强制执行,某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又被撤销。杨X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万余元及利息。二被告辩称存在49.5万元“砍头息”,实际本金应为500.5万元;主张合同属阴阳合同且涉嫌“套路贷”应属无效;已支付利息及执行款应抵扣本金,原告应返还多收款项;高XX不应承担责任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杨X甲的实际出借金额及二被告的还款金额如何认定;二是案涉借贷合同的效力及高X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是利息的计算标准及截止时间。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实际出借金额,因杨X甲在放款前已收到二被告通过案外人转账的49.5万元,故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500.5万元。关于还款金额,法院将二被告直接偿还的款项、杨X甲出租抵押房产的收益以及法院执行拍卖款等综合核算,认定二被告已偿还金额共计1004万余元。关于合同效力,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高XX在《借款协议》中签名且与张XX系夫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X甲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26万余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9日的利息6.4万余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分段按年利率24%及13.8%计算);驳回杨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