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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画律师代理范X甲健康权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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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画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校方推诿与对方监护人的责任分担争议,邓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就医记录、鉴定意见及现场视频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她精准厘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与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界限,有力反驳了对方要求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当主张,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校方已尽管理职责,从而明确了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范X甲与被告赵X甲均就读于某小学。2025年3月12日下午体育课铃响后,两人在教学楼大厅往操场奔跑途中,赵X甲无意间碰撞到范X甲,致其摔倒在地、牙齿受损。事发后,范X甲先后在某诊所及某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牙冠半脱位、根折等,医嘱需定期复查,待成年后可能需行种植义齿等修复。范X甲共支出医疗费3500余元。经司法鉴定,其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40日。为维护合法权益,范X甲在法定代理人范X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甲、邓丽画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甲及其监护人赵X乙、赵X丙,以及某小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核算。

首先,关于某小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X乙、赵X丙主张事发区域地砖光滑且无警示牌,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某小学则辩称,学校已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教育,事发突然且事后积极救助,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担责。

其次,关于赔偿金额。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被告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甲的过失行为是导致范X甲受伤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赵X乙、赵X丙应依法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事前已制定安全制度并开展教育,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家长送医并协调处理,已尽到安全管理、教育及应急处置职责,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依法核定范X甲的医疗费3500余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余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1700余元,以上共计8300余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8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X乙、赵X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X甲支付赔偿款65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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