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范X甲与被告赵X甲均就读于某小学。2025年3月12日下午体育课铃响后,两人在教学楼大厅往操场奔跑途中,赵X甲无意间碰撞到范X甲,致其摔倒在地、牙齿受损。事发后,范X甲先后在某诊所及某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牙冠半脱位、根折等,医嘱需定期复查,待成年后可能需行种植义齿等修复。范X甲共支出医疗费3500余元。经司法鉴定,其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40日。为维护合法权益,范X甲在法定代理人范X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甲、邓丽画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甲及其监护人赵X乙、赵X丙,以及某小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赔偿金额的核算。
首先,关于某小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X乙、赵X丙主张事发区域地砖光滑且无警示牌,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某小学则辩称,学校已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教育,事发突然且事后积极救助,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担责。
其次,关于赔偿金额。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被告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构成伤残,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甲的过失行为是导致范X甲受伤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赵X乙、赵X丙应依法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事前已制定安全制度并开展教育,事发后第一时间联系家长送医并协调处理,已尽到安全管理、教育及应急处置职责,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依法核定范X甲的医疗费3500余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余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1700余元,以上共计8300余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8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X乙、赵X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X甲支付赔偿款65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