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7月,案外人古X委托原告王XX及被告王XX为其办理申请公租房资格事宜,古X通过银行和微信向原、被告合计转账37万余元。2019年1月,部分人员终止办理,原告将相关费用5.6万元退给古X。同年6月2日,原告向古X出具8万元欠条;同日,被告向古X出具20万元借条,载明所收款项为办理公租房服务费,原告王XX作为担保人,备注若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担保人无条件一次性还清本息。
因该委托事项与正常申请程序相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前案某法院判决该委托行为无效,判令原告返还古X8万元,被告返还20万元,原告对被告的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被告未履行判决,古X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执行中,原告与古X达成和解,约定执行金额28万元,原告抵清27万元后,古X不再向原告主张权利,剩余1万元保留向被告追偿的权利。随后,原告向古X代偿了被告应支付的19万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19万元及利息2800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原告已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并代偿19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被告王XX目前的实际还款能力以及后续还款方案的具体安排。原告希望尽快全额收回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而被告表示一次性还款存在客观困难,希望能分期履行。双方围绕还款金额、分期期限及违约责任的设定进行了多轮协商。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王XX分三期向原告王XX支付代偿款15万元,分别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3万元,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8万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偿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按年利率3.35%支付逾期利息;三、诉讼费1600余元由被告承担,于第三期付款时一并支付。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