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营部系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周X从原告处购买废旧铝材。2024年10月25日,原告经营者屈X向被告发送二次回炉料及一次回炉料,双方过磅称重并签字确认。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及周X支付货款5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800余元。
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书面或口头合同关系,并非适格被告。被告周X辩称,因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合金混有断桥铝等质量问题,双方已协商扣减40万元,其仅同意支付剩余货款12万余元,且不应承担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者与被告周X通过口头约定达成买卖合意。2024年10月25日,双方结算确认了货物净重。另查明,2024年3月至10月,案外人邓某代周X向原告经营者转账合计777万余元。2024年11月,原告经营者屈X在微信中向被告表示“我的合金有断桥铝,愿意认罚40万元”。原告主张该表述系被迫所述且属惩罚性违约金,应予以调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公司是否为适格主体,是否应承担涉案货款的支付责任;二是被告周X应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即原告经营者在微信中作出的“认罚40万元”表述是否构成双方对货款及违约金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有效协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营者与被告周X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货款金额,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合金混有断桥铝的情形。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及原告经营者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愿意认罚40万元”的事实,法院认定该40万元不仅为违约金,亦包含货款差价。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52万余元货款,支持由被告周X支付12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被告周X认可应付12万余元但迟迟未付,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以12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余元,由原告负担3100余元,被告周X负担14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