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魏X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杨XX,杨XX自称能办理工作。2022年2月28日,魏X与杨XX签订《委托协议》,约定魏X支付31万元委托杨XX办理某局编制内工作安排,若未成功则在10个工作日内退款。协议签订后,魏X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杨XX全额支付了31万元。同年6月28日,杨XX出具《收条》,承诺若魏X未能如期报到上班,将承担利息或承担法律责任。后因工作未能落实,杨XX于2022年7月退款2万元。同年8月2日,魏X与杨XX、张XX共同签订《退款协议》,约定杨XX、张XX于2022年8月31日前退还剩余29万元,逾期则每月承担三千余元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此后,杨XX陆续退款4.3万余元,剩余款项久拖不退,魏X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剩余款项24.6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委托协议》及《退款协议》的效力认定;二是二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剩余款项及支付利息。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魏X委托杨XX为其办理某局编制工作,试图通过“花钱找关系”的方式绕过公平竞争的就业机制获取工作。该委托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其次,关于款项退还与利息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XX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理应退还。同时,魏X与二被告签订的《退款协议》系对退款事宜的重新确认,二被告承诺退还剩余款项,故魏X要求二被告退还剩余本金24.6万余元的诉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对于利息部分,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且魏X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理支出,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案涉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杨XX、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X退还24.6万余元;二、驳回魏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六千余元,由魏X承担一千八百余元,二被告承担五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