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6日,范X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市某区某路非机动车道行驶,在靠边停车时,将同向行驶至此的郭X驾驶的自行车撞倒,导致郭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范X负事故全部责任,郭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郭X被送往某医院治疗,住院20天,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等,产生医疗费2.3万余元。后经某鉴定所鉴定,郭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
经查,范X系通过某APP注册的众包骑手,与某商务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事故发生当日,相关网络平台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广东XX公司为范X投保了骑手意外保险及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郭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邓丽画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范X、某速运公司、某保险公司广东XX公司等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众包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二、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仅应承担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对其它损失主张免责。邓丽画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免责范围的条款,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尽到了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郭X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邓丽画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范X负事故全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依法核定郭X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01075.69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广东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X各项损失共计101075.69元;驳回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绝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