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被告黄X、李X、黄X甲、黄X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黄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X借款20万元,后未偿还本息。徐X起诉至南平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黄X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6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七千余元。因黄X未履行判决,徐X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黄X与李X于2023年4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某区某镇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女方李X及婚生子黄X甲、黄X乙所有。后该房屋被征收拆迁,相关权益由李X等人取得。徐X认为黄X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献池律师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并要求返还征迁补偿权益及承担律师费。
【争议焦点】
1. 黄X与李X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约定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否予以撤销;
2. 徐X要求李X等人返还征迁补偿权益及承担律师费的诉求能否成立。
被告李X等人辩称,案涉房屋系其及子女出资建造,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相关条款已在另案中被撤销,财产已回归原状;徐X债权未受实质损害,无权要求返还征迁款及承担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与李X离婚时,徐X的合法债权已实际存在。根据拆迁调查报告,案涉房屋土地系黄X婚内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黄X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得任何财产,将其权益全归李X及子女,且李X主张代偿债务的证据不足,该行为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因黄X负债较多且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行为已损害徐X债权实现。另案虽撤销了部分条款,但不影响本案对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的撤销。关于返还征迁款及份额分割,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律师费诉求合理,应由债务人黄X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黄X与李X《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李X及子女所有的约定;黄X支付徐X律师代理费七千余元;驳回徐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四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