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净X甲系学生家长。因双方孩子在学校发生矛盾,2025年6月17日18时许,在某市某区某十字西北角学校附近,朱X在净X甲未到场时,对净X甲之子胡X进行询问并击打其腿部。净X甲到场后,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围观群众拉开。净X甲持U型锁击打朱X额头致其受伤。朱X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面部裂开、额部面部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某公安局某分局对净X甲、朱X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朱X不服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某铁路运输法院以朱X对事态升级持放任态度、具有殴打故意为由判决驳回。其后,朱X就民事赔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净X甲赔偿医疗费2300余元、交通费六百余元、误工费6500余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25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400余元,合计1.3万余元。审理中,法院委托某鉴定所鉴定,确认朱X需瘢痕修复治疗,误工期40日、护理期2日、营养期4日。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因孩子矛盾引发肢体冲突,各自的过错程度应如何认定与划分;第二,原告朱X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被告净X甲辩称,原告不应直接拦截并辱骂被告之子,且被告也因该事件患病,故仅认可部分费用,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原告朱X作为家长,未采取理智方式处理孩子矛盾,先行殴打胡X,继而引发与净X甲的厮打并致自身受伤,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净X甲的责任。结合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法院酌定双方按2:8比例分担责任。经法院核定,朱X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合计1万余元。净X甲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6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净X甲赔偿原告朱X各项损失合计8600余元;驳回原告朱X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