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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明律师代理王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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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伟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指控,李律师没有局限于表面证据,而是深入剖析化学物质的国家标准与两高司法解释的界限。通过细致阅卷,精准捕捉到涉案硫磺为“食用硫磺”而非“工业硫磺”的关键细节,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无罪辩护策略。李律师将法律解释与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等证据紧密结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辩护实效。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月12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王X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一案移送至某公安机关。某公安机关指控,王X在生产加工牛蒡片过程中,使用了酸性橙Ⅱ进行染色以增加色泽,从而更好地销售;同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硫磺熏制,以便牛蒡片耐于储存。2024年3月8日,某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王X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某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的委托,指派李伟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X在生产加工牛蒡片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以及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等名单上的物质。酸性橙、工业硫磺虽被列入上述名单,但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据发现,王X生产销售的牛蒡经检验不含有酸性橙成分,仅含有二氧化硫成分。同时,王X的供述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王X用于熏制牛蒡根的硫磺属于执行标准为GB3150的食用硫磺。因此,该食用硫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结果】

李伟明律师在详细论证化学物质的国家标准后,向某检察机关发表了王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某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王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依法决定对王X不起诉。王X成功免除刑事处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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