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商业广场的商铺,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为8年,前五年商铺回报收益按购房款的固定比例计算,后五年按商业实际租金比例分配。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支付了部分收益,但自2021年10月起未再支付。赵X遂诉至法院,最初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商铺并支付拖欠的3万余元/年收益及滞纳金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代理人专业评估,赵X自愿撤回了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聚焦于追索核心经济收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司能否以受新冠疫情影响、商业体未能正常开业为由,主张免除支付商铺经营回报收益的责任;第二,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性质及计算标准是否过高,应如何依法调整;第三,2023年10月16日之后的商铺经营收益,在商业体整体亏损且未提供实际租金数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虽名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但实质属于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疫情并非商业体未能正常经营的唯一原因,亦不构成某公司拒付租金的合理理由,某公司未按约支付6万余元收益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法院认定“滞纳金”实为违约金,鉴于原告主张标准过高且疫情确有影响,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对于2023年10月16日后的收益,因某公司未提交实际租金标准,法院支持按原合同约定的3万余元/年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赵X支付拖欠的6万余元收益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6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后续期间的3万余元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