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0月10日,刘XX与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其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商铺(建筑面积7.68平方米,总价款17.8万余元)委托给某公司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为5年,至2023年10月15日止。合同约定,某公司每年按商铺总价款的7%向刘XX支付经营回报收益1.2万余元,逾期支付需按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同时约定某公司有权根据运营需求对商铺进行重新划分和装修。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仅支付了前两年的经营收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未再按约支付。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公司亦未返还商铺。刘XX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返还商铺、支付拖欠的经营收益3.7万余元、支付逾期滞纳金、占有使用费及律师费等共计5.6万余元。某公司答辩称,案涉商铺为盒子铺,已统一装修无法分割返还;受疫情影响商业体未开业,不应支付收益及滞纳金;双方系委托关系而非租赁关系,不应支付占有使用费;律师费无合同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商铺经营收益;二是案涉商铺是否具备返还条件及是否应支付占有使用费;三是逾期滞纳金及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刘XX已依约交付商铺,某公司未按约支付收益构成违约,应当支付拖欠的3.5万余元收益。关于返还商铺,因某公司已依约对商铺统一装修并试运营,客观上无法再进行分割及独立运营,故对返还商铺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商签订下期合同。关于滞纳金,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客观影响,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对申请人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未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局裁决:某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XX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的经营收益合计3.5万余元;驳回刘XX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三千余元,由刘XX承担两千余元,某公司承担一千余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