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YX(化名)与第三人CX(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WX(化名)系CX妹妹的闺蜜,2022年经介绍进入CX所在公司工作,与CX系上下级关系。2023年4月至2025年10月期间,CX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WX转账64笔,共计144,903元。原告YX发现后,以C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W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WX为由,将W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WX返还144,901元及律师费损失。被告WX委托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余艳芬律师代理应诉。余艳芬律师围绕款项性质认定、转账特征分析、资金来源审查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但仅判令WX返还119,493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CX对WX的赠与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C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W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款项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余艳芬律师精准论证,WX与CX之间的资金往来具有合理的经济原因(打麻将分红、代购烟酒餐费),并非无偿赠与,原告未能证明WX与CX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法院结合转账时间与CX在本地酒店开房时间高度吻合、转账频次高达60余次、转账金额中“1888”“2222”等特殊数字频繁出现等事实,认定双方交往已超出正常男女界限,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主张CX转账的144,901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余艳芬律师精准论证,原告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具体、合法来源,在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案涉款项系C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WX抗辩的“打麻将分红”及“代购代付”是否成立: WX辩称案涉款项系其参与CX打麻将等娱乐活动获得的分红及替CX代购香烟、代付餐费等。余艳芬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据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论证CX长期参与打麻将活动,其资金流向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法院认定,WX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三笔微信转账备注了餐费及购买香烟,其余款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打麻将分红或代购代付,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WX返还144,901元。余艳芬律师精准论证,WX发给CX红包10元、汇款给原告15,600元、CX用于“恭喜乔迁”支付的2,000元、用于购买香烟的2,000元、用于支付餐费的2,200元、用于购买4条烟的3,600元,均应在返还金额中扣除。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WX应返还119,493元。
案件重要突破点:
“打麻将分红”抗辩的成功论证——减少返还金额: 余艳芬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据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论证CX长期参与打麻将活动,其资金流向存在其他合理解释,WX收到的款项极大可能是CX参与打麻将所赢来的钱与WX进行分红。法院虽未完全采信该抗辩,但结合在案证据对返还金额进行了相应扣减,成功为被告减少返还金额。
代购代付及“恭喜乔迁”等款项的成功扣减——减少返还金额25,400元: 余艳芬律师精准论证,CX于2023年12月6日转账给WX用于购买香烟的2,000元、2025年2月13日用于支付餐费的2,200元及用于购买4条烟的3,600元、2025年10月4日用于“恭喜乔迁”的2,000元、WX发给CX红包10元、WX汇款给原告15,600元,均应在返还金额中扣除。法院采纳该意见,成功为被告减少返还金额25,400元。
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成功抗辩——原告举证不能: 余艳芬律师精准论证,原告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具体、合法来源,在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对资金来源进行了综合认定,成功为被告减少了返还金额。
律师费损失主张的成功抗辩——减少返还金额10,000元: 原告主张WX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余艳芬律师精准论证,原告与WX之间既无合同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也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成功为被告减少返还金额10,000元。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余艳芬律师——被告WX代理人):
余艳芬律师为被告WX确立了“款项性质精准论证+打麻将分红抗辩有效论证+代购代付款项成功扣减+资金来源合法性成功抗辩”的综合应诉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据查询页面截图等证据,论证CX长期参与打麻将活动,其资金流向存在其他合理解释;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资金的具体、合法来源,直接将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在程序层面,成功论证WX发给CX红包10元、汇款给原告15,600元、CX用于“恭喜乔迁”支付的2,000元、用于购买香烟的2,000元、用于支付餐费的2,200元、用于购买4条烟的3,600元,均应在返还金额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WX仅需返还119,493元,较原告主张的144,901元减少25,408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常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CX在2023年4月至2025年10月期间陆续转账给WX钱款高达144,903元,转账周期长达二年多,频次高达60余次,且转账发生的时间与CX在本县酒店的开房时间相一致的频率占半数有余。WX虽抗辩是替CX公务应酬、个人娱乐时为其代购烟酒等物品及参与CX打麻将等娱乐活动的赌博分红取得的钱,但其提供的证据中仅三笔微信转账的款项是备注餐费及购买香烟。WX明知CX系已婚身份,却对接受的财产未作合理解释,且从案涉款项转账的次数特别是自2023年7月起CX与WX并非同事后,双方仍有许多笔转账记录一直持续至2025年10月,可以看出双方交往频繁,已超出正常男女的交往界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判决确认CX在与Y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WX的赠与行为无效;WX返还YX119,493元;驳回YX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婚内赠与纠纷中“打麻将分红”抗辩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在婚内赠与纠纷中,接受赠与一方主张款项系打麻将分红或代购代付款项的,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仅能证明部分款项备注了餐费及购买香烟的,其余款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打麻将分红”抗辩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婚内赠与纠纷中资金来源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本案明确了在婚内赠与纠纷中,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资金的具体、合法来源。在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资金来源的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婚内赠与纠纷中返还金额的精细化认定: 本案明确了在婚内赠与纠纷中,接受赠与一方发给赠与人的红包、汇款给原告的款项、赠与人用于“恭喜乔迁”及购买香烟、支付餐费、购买4条烟的款项,均应在返还金额中扣除。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返还金额的精细化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婚内赠与纠纷中律师费损失主张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在婚内赠与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应提供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的,法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律师费损失主张的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