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是一起消防设施安装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作为劳务施工方,为某企业车间完成消防设施安装劳务,施工材料由另一方提供,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务合同,合作沟通全部依靠微信聊天。
施工结束后,案外人向施工方支付xx元款项;后续案涉消防工程需要整改,企业另行向施工方支付xx元整改费用。
施工方后续主张:双方口头、微信约定按照车间面积xx㎡,单价13元/㎡计算劳务总报酬,总金额xx元,扣除已经收到的xx元,还拖欠xx元劳务报酬,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劳务报酬。
一审法院驳回施工方全部诉讼请求。施工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四点:
1. 微信发送价款计算方式,对方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默认认可该单价及总价款;
2. 一审法院没有准许劳务费用司法鉴定,属于程序违法;
3. 对方已经支付款项的行为,代表认可双方约定的总价款;
4. 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加重施工方举证责任。
我方雍梅律师接受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参与二审诉讼,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逐一进行抗辩。二审阶段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雍梅律师的代理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施工方主张的每平米13元、总价款xx元,仅仅是施工方微信单方发送,对方未确认,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劳务报酬达成合意;
2. 已经支付的xx元属于阶段性劳务付款、xx元属于专项整改费用,不能推定双方认可原告诉称的总劳务价格;两笔款项合计金额已经超过原告主张的总价款;
3. 本案为劳务报酬纠纷,在双方价款没有达成合意前提下,法院不予准许司法鉴定申请合法;
4. 主张劳务报酬价款合意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施工方举证不足,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
最终施工方索要xx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全部不予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三、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后,雍梅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双方是否达成劳务总价款合意”搭建抗辩体系:
1. 证据层面拆解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指出聊天记录中报价文字仅为上诉人单方输出,被上诉人从未作出确认、认可的回复;对方没有提出反对≠法律意义上的默示同意。区分“存在劳务施工事实”和“就特定单价总价达成约定”两个法律概念,施工、付款事实不等于对原告诉称价格的认可。
2. 区分款项性质:厘清xx元属于阶段性劳务支付,xx元是独立的整改施工报酬,两笔款项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倒推原始劳务的约定总价,同时指出两笔款项合计数额已经高于原告诉求的总金额。
3. 针对鉴定申请进行法律抗辩:本案纠纷是劳务报酬争议,并非建设工程综合造价纠纷;双方本身没有达成价格合意,不具备鉴定基础,法院不予启动鉴定不属于程序违法。
4. 厘清举证责任规则:依据民诉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特定价款约定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该合意成立,不能将举证责任转嫁至付款方。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点逐条反驳,否定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违法、举证分配不公的全部观点。
本案无书面劳务合同,仅有微信沟通记录,证据对我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雍梅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对微信聊天记录、两笔不同性质付款进行法律解构,厘清“单方报价不等于合意”核心法律逻辑,有力反驳对方程序异议与鉴定申请理由。熟练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说服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代理观点,实现二审完全胜诉,帮助委托人免于承担不存在的付款义务,规避额外经济损失。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劳务施工、安装服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微信、口头沟通,事后双方对单价、总劳务报酬发生争议;
2. 施工完成后有多笔付款,双方对于每一笔款项对应的施工范围、是否包含整改返工产生分歧;
3. 原告一方申请司法鉴定,试图通过鉴定倒推双方约定劳务价格;
4. 提供劳务一方以“对方看到报价没有反驳,就代表同意价格”为由索要劳务报酬;
5.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败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二审上诉应诉。
服务指引
1. 发生劳务合作,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施工范围、单价、总价、是否包含整改返工、付款节点;
2. 微信沟通报价后,务必取得对方明确文字确认,不要默认“不反对就是同意”;
3. 每一笔付款做好备注,区分基础劳务款、整改款、增项款,留存转账凭证;
4. 已经涉诉,要区分案件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同案由下举证、鉴定适用规则差异巨大;
5. 遇到劳务报酬争议,可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制定诉讼或应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