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5月,被告人李XX经人介绍从某省边境偷越国境线到达某国某地区,在某赌场担任司机期间结识某明。同年6月,经某明介绍,李XX加入位于某科技园某栋某楼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担任后勤和司机,负责采购物资及接送员工,为该组织提供交通与后勤保障。2020年1月,李XX偷越国境线回国。其在诈骗组织累计工作2个多月,非法获利七千余元。2025年5月15日,侦查机关传唤李XX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审理期间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5)66号起诉书指控李XX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X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李XX参加境外诈骗组织,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辩护人付文杰提出,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参与时间短、获利少,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宣告缓刑。法院需综合评判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采纳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从宽处理。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李XX不符合缓刑条件,故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其他从轻情节予以考量。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七千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