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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廷律师代理某饮食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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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徐德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前期案外人起诉被驳回的局面,徐律师准确界定适格原告,迅速调整诉讼主体,确保案件推进。庭审中,徐律师敏锐抓住对方实际控制人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支款项的关键线索,巧妙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面对对方以“非直接股东”为由的抗辩,徐律师从股权穿透和实质控制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某饮食公司与某港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物业。随后,某饮食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签订转租合同及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该物业,盈亏按四六比例分担。同年9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由某港务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直接建立租赁关系。2024年,某港务公司收回物业,双方合伙终止。此前,案外人林X曾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分红,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随后,某饮食公司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控股公司支付分红46.5万余元,并主张某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詹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詹X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财产混同,判决支持某饮食公司诉请。詹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集中于詹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詹X主张,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主体仅限于直接股东,其并非某控股公司的登记股东,不应无限制上溯承担责任;且一审认定的亏损金额应予扣减。某饮食公司反驳指出,詹X作为某澳门公司的唯一行政管理人员,通过股权穿透实为某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詹X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取租金、管理费等公司收入,并用于支付公司支出,属于典型的财产混同。其拒绝提供完整财务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詹X自认负责两家公司的资金支配,且承认使用个人账户收取部分合伙项目费用。法院认为,通过股权穿透可认定詹X为某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詹X未提交反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无法排除财产混同的合理怀疑。关于亏损扣减主张,因詹X未能提供充分财务资料佐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控股公司需向某饮食公司支付合伙分红46.5万余元,詹X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詹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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