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初,境外老板“某老板”联系赵XX、卢XX、伍XX等人,企图通过船舶从某地走私货物至大陆。赵XX负责纠集叶XX、杨XX、阮XX、黄XX、林XX等人参与望风、接应及驾驶快艇;伍XX、卢XX负责通过微信群掌握现场情况并传达指令。同月17日,赵XX等人驾驶三艘快艇前往某海域,从“某接头人”处领取通讯设备后,跟随三艘装载货物的无牌铁壳船往某市方向行驶,期间负责观察执法船只并示警接应。同月18日,铁壳船在某港口停靠,赵XX、叶XX、阮XX留船看管时被抓获,船上13个货柜的冻品被查扣。经鉴定,查获冻品共计189.871吨,其中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牛筋等货物达56.907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人赵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构成从犯;2. 涉案走私冻品数量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3. 被告人赵XX的主观恶性及量刑情节。
辩护人徐德廷提出:赵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针对同案犯林XX辩护人提出走私已既遂及数量认定程序违法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林XX参与时主犯走私行为尚未完成,且公安机关对冻品数量进行了现场勘验、入库登记及专业鉴定,数量真实准确,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X等人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赵XX等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