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市场公司经营的某市场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及物品严重受损。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机内电源线短路引起。某市场公司主张起火空调为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某牌空调,因产品缺陷导致火灾,起诉要求某电器公司赔偿商户损失2105万余元、停业租金损失2900万元、房屋修复费用4080万余元及员工工资1031万余元,共计101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空调为缺陷产品,某电器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某市场公司因消防中控室无人值守、可燃物过多等原因对损失扩大负有重大过错,判定其承担85%责任,某电器公司承担15%责任,判决某电器公司赔偿36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涉案空调是否为某电器公司生产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二是某市场公司主张的各项财产损失范围及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双方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如何划分责任。某电器公司上诉主张,一审以复函和照片认定空调品牌违反法定程序,且火灾现场已灭失,某市场公司事后索赔应承担严格举证责任。某市场公司则上诉主张,一审认定损失数额错误,且其存放待售商品合法合规,不应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空调品牌,某消防支队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复函及现场照片,结合购买发票,足以证明涉案空调为某电器公司生产。关于产品缺陷,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一审认定事故因空调故障所致的盖然性较高,确认涉案空调为缺陷产品,某电器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损失及责任划分,一审认定某市场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41万余元,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二审综合考量后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