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付X与被告薛X曾存在事实婚姻,付X原为被告某公司股东,后于2019年底退股。2025年,付X起诉某公司及薛X,依据一份盖有某公司公章的《还款确认函》及多笔转账记录,要求某公司偿还购酒款128万余元、经营款39.5万元及装修款40万元,共计207万余元,并主张某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要求薛X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及薛X委托徐德廷律师代理应诉。徐律师全面梳理双方资金往来与货物走向,提出《还款确认函》系伪造、款项已抵扣等抗辩。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付X关于装修款的诉求,判决某公司支付18.9万余元,薛X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还款确认函》是否系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及其效力认定;
2.付X主张的购酒款、经营款及装修款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属于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
3.付X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4.薛X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X曾保管并独立使用某公司公章,《还款确认函》缺乏薛X签字,不予采信。购酒款对应的货物实际由案外人签收,未入某公司仓库;经营款与装修款因双方存在事实婚姻、财产混同且付X曾代收公司货款,无法认定系付X个人垫付。此外,付X至迟于2022年4月已知权利受损,2025年起诉已过三年诉讼时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X的全部诉讼请求,徐律师代理的被告方取得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