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马XX与被告刘XX于2020年9月3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12月8日生育婚生女马XX。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因婚前互相了解不够,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长期的摩擦与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消耗,最终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原告马XX为妥善解决婚姻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马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付文杰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婚生女马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分割处理。首先,在子女抚养方面,原告虽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女,但被告刘XX同样具备抚养条件且对孩子感情深厚。付文杰律师在综合评估双方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以及孩子长期以来的生活习惯后,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与被告方及法官进行了理性沟通。其次,在财产及债务处理方面,双方名下涉及房贷等财产性权益,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并确定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成为调解的关键。付文杰律师结合原告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被告的诉求,提出了分期支付房贷补偿款的方案,既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原告因一次性支付产生的经济压力,为双方达成调解共识奠定了基础。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XX提出离婚,被告刘XX同意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马XX归被告刘XX抚养,原告马XX自2025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马XX可于每月第二周周日探望婚生女,被告刘XX应予以配合;三、原告马XX自愿补偿被告刘XX房贷补偿款二万元,自2025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二千元,直至给付完毕;四、原、被告双方就此事概无其他纠缠;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X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了相对平和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