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项目的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原告按约完工后,双方于2022年1月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2457万余元。被告陆续支付2280万元后,剩余177万余元未付。2022年1月28日,被告薛X出具《担保书》,承诺若某公司珠海分公司及薛X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30万元,薛X将对全部未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律师费等。因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某公司委托徐德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珠海分公司及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7万余元及利息,薛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利息、律师费9.8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与某公司珠海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施工合同关系,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第二,被告薛X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及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被告某公司辩称,合同所盖项目部印章无效且薛X无权代理,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李X,相关款项已结清。薛X则对超出130万元的本息及律师费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X无代表权且印章明确备注“签订合同协议无效”,原告非善意相对人,案涉合同对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薛X与原告间的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双方结算及付款安排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付款安排已将尾款调整为13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薛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万元及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3倍自2022年1月28日计算至清偿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万余元,由原告负担1.3万余元,薛X负担1.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