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付文杰律师代理李XX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 非诉讼类
非诉讼类
付文杰律师 在线
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付文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及复杂的资金往来背景,付律师精准梳理三方账目,巧妙运用欠条与关键聊天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被告对债务的自认。同时,针对被告离婚协议中的债务转移条款,付律师敏锐指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法律本质,有力论证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逻辑。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某公司、被告钊XX与王XX、原告李XX三方存在资金往来。2017年,原告李XX借用某厂的账户进行货款过账,被告钊XX、王XX截留原告李XX的过账货款23.5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2025年3月25日,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钊XX、王XX给付欠款23.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钊XX与王XX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为2003年8月16日至2023年12月5日,案涉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23年12月5日,两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所有债务均由被告钊XX承担。某公司出具证明,认可案涉23.5万余元债权系原告李XX个人享有,与公司无关。庭审中,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付文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钊XX、王XX是否应当向原告李XX偿还案涉款项;二、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针对焦点一,原告李XX提供了2017年7月15日被告王XX出具的金额为23.5万余元的欠条,以及2025年3月原告与被告钊XX的聊天录音。录音显示被告钊XX对该笔债务知情且予以认可。结合三方资金往来事实,足以认定两被告欠付原告款项的事实。

针对焦点二,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个人消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债务由被告钊XX承担,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原告李XX,两被告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钊XX、王XX欠原告李XX23.5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还。原告李XX要求两被告给付欠款23.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钊XX、王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欠款23.5万余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钊XX、王XX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付文杰律师
付文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付文杰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付文杰律师
14116202****6333 执业认证
  • 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周口市商水县丘生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河南商水三中北侧)
本人及团队长期在周口地区及周边进行工作,擅长刑事辩护及各类民事纠纷处理,有丰富的执业实务经验,可以与相关人员做到及时沟通...
  • 199 1341 777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