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至2021年8月,被告人陶X为降低采购成本,与某实业公司合作,以低报价格方式报关进口奢侈品服饰。陶X通过某控股公司取得国外品牌授权并订购服饰,委托某工贸公司制作虚假发票及装箱单等报关素材,交由某贸易公司代理报关。陶X以某商户作为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服饰,偷逃税款329万余元。2021年9月,陶X成立某公司继续经营,沿用上述低报价格方式进口服饰,偷逃税款50万余元。2022年5月,陶X被抓获,现场查获进口品牌服饰934件。案发后,陶X及某公司共计退缴暂扣款380万元。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陶X及某公司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主体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第一宗走私事实应认定为某公司或某商户等单位犯罪,从而适用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主张陶X系受报关公司引诱,未实施制作虚假报关材料等关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陶X自愿认罪、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陶X个人偷逃税额特别巨大,应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且某公司财产与陶X个人高度混同,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故第一宗事实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陶X偷逃税额远超20万元,不适用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及认罪悔罪的意见,认定陶X及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20万元;陶X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及服饰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