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夏X与某物业公司签订退休返聘合同,从事保洁工作。某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河南XX处为夏X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日,夏X骑电动三轮车到某小区地下车库停放时,因未严格控制车速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加之减速带作用导致三轮车侧翻受伤。夏X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夏X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河南XX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2.9万余元。一审法院作出(2025)某法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认定夏X承担70%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30%次要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河南XX赔偿10.9万余元,某物业公司赔偿5.9万余元。夏X与某保险公司河南XX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侵权责任划分比例是否适当;二是原审判决对某保险公司河南XX确定的理赔数额是否适当。夏X上诉主张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70%主要责任;某保险公司河南XX上诉主张一审计算医疗费超出责任限额、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且混淆了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经付文杰律师代理,辩称一审责任划分合理,保险赔付与侵权责任划分不冲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夏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一审认定其承担70%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河南XX主张医疗费超出限额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主张伤残赔偿金计算错误及误工费与伤残赔偿金不能同时支持的上诉理由,因相关条款属限制责任条款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作出(2025)某法民终5522号民事判决:维持某物业公司赔偿夏X5.9万余元的判项;变更某保险公司河南XX赔偿总额为4.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2.6万余元,还需支付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