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原告某箱包公司与被告某包装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加工双肩背包3.4万只,单价9元,总金额30.6万元。原告称,被告逾期交货且未退还原材料,导致客户取消订单,造成重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包装公司支付欠款15.2万元、空仓费四千余元及违约金9.1万余元,并要求被告崔XX、韩XX(系某包装公司股东且为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付文杰律师代理三被告答辩指出:原告未按约提供原材料且存在色差,导致被告无法按期交货,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同时,第三方某公司迟延履行也导致违约,应按过错分担责任;原告诉请的15.2万元欠款中,应扣除被告应得的加工费5.4万余元与管理费1.8万余元,实际剩余费用为7.9万余元;合同未书面约定违约金和空仓费,不应予以支持;崔XX、韩XX并非合同主体,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 涉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属及原告实际损失金额的认定;
2. 被告崔XX、韩XX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被告剩余6080件背包未交付,按每件25元计算,其中应扣除人工成本及管理费,故被告某包装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欠款7.9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空仓费、违约金,以及要求崔XX、韩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包装公司支付原告欠款7.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