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付文杰律师代理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付文杰律师 在线
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付文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付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施工合同、结算欠条及建材收条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工程款债权的事实基础。其次,在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上,付律师精准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合理计算并主张了长达9年的逾期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此外,面对被告公司资金链断裂的客观困境,付律师通过清晰的庭审表达,促使法院准确界定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的边界,确保了判决的顺利下达,高效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3年1月26日,原告陈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县某路某号的厂区道路、停车场、2号及3号厂房车间硬化以及厂区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总价款为1800万元,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与材料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确认拖欠原告厂区道路硬化、绿化、停车场及车棚硬化、2号和3号厂房车间硬化等工程款共计1380万元。此后,因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陈XX委托付文杰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及郭XX支付工程款1380万元及利息450万元,共计18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全额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80万元及相应利息450万元。原告主张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完工并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了欠款金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

其二,被告郭XX是否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将郭XX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而郭XX辩称其仅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无力偿还系因客观原因,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其次,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工,被告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380万元,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予以支持。第三,关于利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出具欠条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原告主张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50万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四,关于郭XX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某公司,郭XX作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盖章行为属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故不承担个人还款责任。

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工程款1380万元及利息450万元,以上共计183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及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付文杰律师
付文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付文杰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付文杰律师
14116202****6333 执业认证
  • 河南溵川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周口市商水县丘生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往东约50米(河南商水三中北侧)
本人及团队长期在周口地区及周边进行工作,擅长刑事辩护及各类民事纠纷处理,有丰富的执业实务经验,可以与相关人员做到及时沟通...
  • 199 1341 777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