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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柯先律师代理谢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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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孟柯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恶意抗辩,孟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从鉴定程序合法性、保险公司勘验时未提异议及单方询价效力等维度进行有力反驳。同时,孟律师巧妙运用“损失客观固定”与“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的法律逻辑,成功化解对方关于无维修发票的质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谢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与赵某驾驶的某AXXXXX号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谢X负全责。案涉车辆在某商行名下,实际车主为谢X,并在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谢X及时报案,但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怠于定损。谢X遂自行将车辆交由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17.5万余元及施救费3000元。因理赔未果,谢X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公司进行鉴定,评估车辆损失为12.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赔偿谢X车辆损失12.8万余元、拖车费3000元及鉴定费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不服,以鉴定报告失实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损失金额的认定是否适当。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主张一审鉴定报告多处失实,配件评估金额远高于维修站价格,且动力电池包维修未见损失照片;同时认为谢X未提供原厂配件合格证及维修发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谢X则辩称,鉴定程序合法,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现场勘验及一审时均未提异议,其单方询价不能推翻司法鉴定结论;且车辆损失以事故受损客观结果为准,不以实际维修票据为唯一定案标准,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怠于定损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实际车主为谢X,其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结论能真实反映车辆实际损失。某保险公司郑州XX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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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柯先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企业合规高级合规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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