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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宝涛律师代理肖X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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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宝涛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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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董宝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且金额巨大的不利局面,董律师敏锐捕捉到当事人处于妊娠期这一特殊生理状态,并结合其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制定了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庭审中,董律师虽关于“立功”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其通过充分阐述当事人的从宽处罚情节,有效降低了法官对当事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最终,法院充分考量了董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处于妊娠期的肖某乙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人文关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3年10月起,被告人闵XX、肖X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收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存放于租用的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仓库内进行销售。2014年5月28日9时许,闵XX、肖X乙在搬运卷烟至仓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该仓库及闵XX驾驶的某AXXXXXXXX汽车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云烟(软珍)1600条、云烟(紫)150条。经某检测站抽样检验,送检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卷烟价值共计36万余元。某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说明、现场搜查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主从犯的划分。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闵XX的辩护人提出,闵XX仅负责帮忙运输,核心事务均由肖X乙操办,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董宝涛律师作为肖X乙的辩护人,提出肖X乙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家信息,应依法认定为立功;同时,肖X乙当庭认罪悔罪,且案发时处于妊娠期,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对上述辩护意见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与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闵XX、肖X乙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查获的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相互协助、各有分工,共同实施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不予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肖X乙交代上家信息的情形不符合法律关于立功的规定,亦不予采纳。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事实、未遂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一、闵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二、肖X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三、查获的假冒卷烟及作案车辆某AXXXXXXXX汽车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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