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某机电公司从某置业公司处承包某项目北区消防工程。同年12月,某机电公司将该项目的报警系统、喷淋及消火栓系统设备安装劳务分包给原告任X。任X依约完成施工,项目已投入使用。2022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结算单,确认劳务费共计218万余元。此后,某机电公司与某置业公司陆续支付124万元,剩余94万余元未付。任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机电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9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5万余元,并主张某机电公司的唯一股东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某机电公司辩称,结算单仅为项目资料,部分工程由第三方施工,应扣除修复及垃圾清运等费用。某科技公司辩称两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担责。某置业公司辩称与任X无合同关系,拒绝担责。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某机电公司应支付任X劳务费的具体数额及利息起算点;二是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及庭后核对工程量阶段,王迎文律师组织证据质证,某机电公司对结算单中部分项目金额提出异议,主张核算价款应为195万余元,任X对该核算价款予以认可。针对某科技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其提交了2021年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试图证明两公司财产、账目独立,不存在资金混同及业务往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双方经核对已就工程量及总价款达成一致,扣除已付款项及无争议的扣款后,某机电公司还应支付任X劳务费76万余元。关于利息,因工程已实际交付,任X主张自2022年11月15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某置业公司与任X无直接合同关系,亦无担责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某机电公司支付任X劳务费7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任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任X负担两千余元,某机电公司负担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