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月,被告吴XX将其承包的位于某市某新区某酒店的泥工铺贴瓷砖工程分包给原告徐XX施工。原告进场施工并于同年退场。2024年2月,原告向被告吴XX催款,双方通过微信及《领款承诺书》对账确认,案涉工程分包款共计39万余元,被告吴XX已支付27万余元,剩余12万余元约定于2024年1月5日前支付6万余元,余款6万元暂定2024年6月底支付。此后,被告吴XX于2024年2月支付6万余元,于同年7月31日支付1万元,尚欠5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马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工程欠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的认定;二是被告李XX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针对焦点一,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损失。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已就所欠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约定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但主张1.5倍LPR缺乏法律依据,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针对焦点二,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原告与被告吴XX之间,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XX之间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故李XX无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XX工程款5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吴XX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千余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五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