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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周竹律师代理腾冲同居纠纷案降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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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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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周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策略制定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高达12.6万余元的索赔及每月5000元的高额抚养费主张,吴律师敏锐抓住“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与“被告已实际转账3.8万余元”的核心事实,有效反驳了原告要求单独承担医疗及生活费的诉求。同时,通过提交被告陪同产检、支付交通费及已尽抚养义务的证据,成功将抚养费标准从5000元大幅降至1000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寸X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25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12月,王XX生育双胞胎儿子王XX、王XX。因感情不和,王XX诉至某法院,要求抚养两子,并主张寸X甲支付抚养费、产检及生育医疗费、子女医疗费、生活开支、营养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12.6万余元。寸X甲辩称同意两子由王XX抚养,但主张按每月1000元支付抚养费,并要求王XX返还彩礼及红包等共计9.6万余元。吴周竹律师接受寸X甲委托,作为其一般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双胞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应如何确定,原告主张的每月5000元是否合理;

2. 原告主张的产检医疗费、生育及子女住院医疗费、生活开支、营养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应由被告单独承担;

3. 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彩礼、红包及首饰等9.6万余元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关于抚养费,结合被告无固定收入、尚有其他子女需抚养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驳回原告每月5000元的主张。关于医疗及生活等费用,同居期间被告已向原告转账3.8万余元,且陪同产检并支付部分费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由其个人财产支出,且生育系双方自愿,故驳回原告相关诉求。关于彩礼,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且原告因产检、婚礼及抚养子女有实际支出,被告未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故驳回被告返还彩礼的答辩主张。最终判决:两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同居关系纠纷。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认定、同居期间共同开销与个人财产的界定,以及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对彩礼返还比例的影响等典型法律场景。

 

【服务指引】

在处理同居关系及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时,建议当事人注意保留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共同生活开销记录及子女抚养实际支出证据。对于彩礼返还问题,需综合评估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及双方过错。若面临高额抚养费或医疗费索赔,应积极举证自身实际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标准及已履行的抚养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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