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新XX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作业需要,与朱X达成合意,由朱X组织劳务班组,为该公司提供装配、电焊、打磨等承揽劳务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通过线上沟通平台协商劳务相关事宜。案涉劳务作业周期为 2021 年 9 月至 11 月。
劳务作业完成后,该公司内部负责生产管理、技术统计的工作人员出具产量结算汇总表,对班组完成工作量及总劳务价款予以确认,案涉劳务总价款 71.4 万余元。该公司后续仅向朱X支付劳务款项 30 万元,尚欠付剩余劳务费 41.4 万余元迟迟不予支付。
多次沟通催要无果后,朱X委托马晓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主张支付剩余劳务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朱X主要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新XX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主要抗辩:双方不存在承揽 / 劳务合同关系;签字人员无结算授权;朱X不具备承包资质不是适格原告;应当将案外人的工伤赔偿款项在本案劳务费中予以抵扣;同时不认可逾期利息、诉讼费用承担。马晓萍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在二审阶段担任被上诉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审另外两名案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案件审理。
案件焦点
1. 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事实承揽(劳务)法律关系,朱X是否属于本案适格主张权利主体;
2. 案涉产量结算汇总表是否可以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3. 上诉人主张的案外人工伤赔偿款,能否在本案欠付劳务费中直接抵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线上沟通记录、产量结算汇总表、发票沟通记录、部分付款记录,能够证实签字人员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产量结算汇总表应当作为结算依据;自然人提供案涉劳务不以特定资质为生效前提,朱X作为班组实际组织者、履约权利人,属于适格原告。
工伤赔偿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工伤法律关系与本案承揽劳务费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没有法定与约定前提下,工伤赔偿款不得直接抵扣应付劳务报酬。上诉人逾期结算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合计八千余元,全部由上诉人新XX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