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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胜诉|马晓萍律师代理劳务提供方,成功维护劳务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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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无书面承揽合同,证据零散,对方全盘否认法律关系、否定结算效力,还试图将自身承担的工伤赔偿债务抵扣劳务费,诉讼抗辩压力较大。马晓萍律师梳理全部沟通记录、结算单据、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论证职务行为效力,明确区分承揽报酬纠纷与工伤赔偿属于独立法律关系,反驳对方抵扣主张。精准辨析资质对本案劳务关系效力的影响,夯实当事人原告主体资格。一审取得胜诉后,二审继续代理应诉,有效对抗对方全部上诉理由,帮助当事人保住胜诉成果,顺利锁定对方应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切实维护劳务提供方的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新XX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作业需要,与朱X达成合意,由朱X组织劳务班组,为该公司提供装配、电焊、打磨等承揽劳务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通过线上沟通平台协商劳务相关事宜。案涉劳务作业周期为 2021 年 9 月至 11 月。

 

劳务作业完成后,该公司内部负责生产管理、技术统计的工作人员出具产量结算汇总表,对班组完成工作量及总劳务价款予以确认,案涉劳务总价款 71.4 万余元。该公司后续仅向朱X支付劳务款项 30 万元,尚欠付剩余劳务费 41.4 万余元迟迟不予支付。

 

多次沟通催要无果后,朱X委托马晓萍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主张支付剩余劳务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朱X主要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新XX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主要抗辩:双方不存在承揽 / 劳务合同关系;签字人员无结算授权;朱X不具备承包资质不是适格原告;应当将案外人的工伤赔偿款项在本案劳务费中予以抵扣;同时不认可逾期利息、诉讼费用承担。马晓萍律师继续接受委托,在二审阶段担任被上诉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审另外两名案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案件审理。

 

案件焦点

 

1. 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事实承揽(劳务)法律关系,朱X是否属于本案适格主张权利主体;

2. 案涉产量结算汇总表是否可以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3. 上诉人主张的案外人工伤赔偿款,能否在本案欠付劳务费中直接抵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线上沟通记录、产量结算汇总表、发票沟通记录、部分付款记录,能够证实签字人员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产量结算汇总表应当作为结算依据;自然人提供案涉劳务不以特定资质为生效前提,朱X作为班组实际组织者、履约权利人,属于适格原告。

 

工伤赔偿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工伤法律关系与本案承揽劳务费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没有法定与约定前提下,工伤赔偿款不得直接抵扣应付劳务报酬。上诉人逾期结算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合计八千余元,全部由上诉人新XX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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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拥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校期间深耕民商事法律理论研究,打下坚实的专业根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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