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劳动者与改制后酒店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劳动者早年即在该酒店工作,企业进行国企改制时,劳动者签署《身份置换协议》,身份置换补偿金转为改制后新公司入股资金。改制完成后,劳动者继续在该酒店工作,后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受新冠疫情影响,酒店经营歇业,劳动者出现待岗情况。酒店向待岗劳动者发放费用,双方就该笔款项属于工资还是疫情生活费产生重大分歧。后续酒店向劳动者发出调岗通知,在未协商一致前提下调整劳动者岗位。劳动者认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单方调岗等问题,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欠付工资,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劳动者不服仲裁结果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08年,按照13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对一审工龄认定、补偿金金额不服,委托罗XX、韩笑律师提起上诉;同时酒店方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酒店主张待岗期间发放的是疫情生活费并非工资,不构成拖欠劳动报酬,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求劳动者返还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发放的相关费用。二审阶段核心争议焦点:①企业改制之后工龄应当从何时起算;②疫情待岗情形下,单位是否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③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二、案件结果
1. 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签署身份置换协议后一直在该单位持续工作,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应当从20XX年X月X日起算,纠正一审法院20XX年起算工龄的认定,工作年限调整为XX个月。
2. 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单位需要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XX元;劳动者主动提出被迫离职,不存在单位违法解除,不支持赔偿金请求。
3. 经济补偿金改判:由一审XX元改判为XX元,相比一审判决,为劳动者多争取XX元经济补偿金。
4. 酒店提出要求劳动者返还离职后发放生活费的诉求,二审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告知另行途径解决,驳回酒店上诉请求。
5. 案件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律师价值
本案难点在于国企改制劳动纠纷,改制身份置换协议很容易造成工龄起算混淆,一审法院直接以2008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作为劳动关系起算节点,直接压缩劳动者工作年限,大幅压低经济补偿金数额。
接受委托后,罗春玉律师团队抓住案件关键:虽然劳动者签署过身份置换协议,但劳动者自协议签署完毕之后,自始至终持续在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连续多年持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实质中断。律师调取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作为关键证据提交二审法庭,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连续存续的事实,主张工龄应当自20XX年X月XX日起算。
同时针对本案疫情特殊背景,面对用人单位抗辩待岗发放的属于生活费、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意见,律师结合已经生效仲裁裁决,固定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欠付劳动报酬、部分月份发放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既定事实,论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另外区分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律适用边界,客观向当事人释明风险,不做不切实际的胜诉承诺。
本案属于国企改制叠加疫情待岗复杂劳动争议,罗春玉律师精准识别一审工龄认定的法律错误,挖掘社保缴费记录核心证据,二审成功更正工龄起算时间,为当事人增加一万余元经济补偿。面对疫情下用人单位生活费抗辩,依托生效仲裁固定欠薪事实,论证被迫解除的法律依据。办案中厘清补偿金、赔偿金法律边界,客观提示诉讼风险,在复杂改制劳动纠纷中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经历企业改制、身份置换,后续继续留在原改制企业工作,产生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争议;
2. 疫情/经营原因待岗,单位发放生活费,劳动者认为存在欠付工资、待遇低于最低工资;
3.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调岗调薪,劳动者考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
4. 劳动仲裁支持部分工资,但驳回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工龄、补偿金计算存在明显错误,需要提起劳动二审上诉;
5. 劳动者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后,和单位就离职原因、补偿金发生诉讼纠纷。
服务指引
1. 遇到劳动纠纷,注意保存劳动合同、调岗通知、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岗位调整文件、沟通记录;
2. 如果计划发送被迫解除通知,通知理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建议随意填写离职理由;
3. 国企改制类劳动争议,重点保管身份置换协议、入股文件、社保缴纳记录,该类材料是认定连续工龄的关键证据;
4. 仲裁、一审拿到不利判决,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评估案件,部分案件二审有改判空间;
5. 待岗、停工停业期间,区分工资与生活费法律概念,结合当地人社政策评估自身权益,合理提出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