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刘XX通过政府改制及后续转让,取得原某学校及某经营部名下的房产与土地权益。2023年6月,刘XX将部分资产权益转让给许XX等人,随后以某学校及某经营部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合计200万元。交付后,某公司用于办学经营,但陆续拖欠2023至2025年度租金。刘XX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租金340万元、违约金120万元并赔偿某幼儿园搬迁装修损失。
某公司答辩称,租赁合同相对方为某学校及某经营部,刘XX个人主体不适格;且刘XX隐瞒资产权属瑕疵构成欺诈,其拒付租金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三人许XX述称,刘XX已退出某经营部,无权代位起诉,且各方已口头变更租金支付周期,不存在违约。
【争议焦点】
1. 刘XX是否具备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2. 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3. 某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刘XX因搬迁某幼儿园产生的装修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XX通过系列改制及转让文件取得案涉资产,系实际继受权利人,全程参与租赁磋商与租金收取,主体适格。关联案件中股权转让协议已被撤销,许XX受让的权益份额灭失,案涉租赁资产完整权益回归刘XX。某公司按约占有使用房产,应履行付租义务。其主张的不安抗辩权缺乏法定前提,不予采纳。刘XX主张的装修损失属自身经营成本,无合同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刘XX租金32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万余元,由刘XX负担1万余元,某公司负担3.3万余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