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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王菲律师代理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及收费模板作品,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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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诉前,王律师指导客户对侵权网站进行电子数据保全,并全面梳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庭审中,面对被告“钓鱼维权”的抗辩,王律师精准聚焦侵权比对结果,促使被告对源代码同一性无异议,有效击破对方防线。此外,王律师在赔偿数额上策略得当,结合开发成本与授权价格,成功争取法院支持维权费用,最大化维护了客户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某某”建站系统及“某某”模板等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以及未支付费用、未保留署名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修改上述软件的目标源代码,并上传至其控制的服务器搭建商业网站,通过某网址发布于互联网供公众访问。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原告取证时被告已停止使用,且原告未提前告知收费,属于钓鱼维权。经查明,原告提交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等证据。法院比对发现,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中存在多个文件与原告源代码同名、相同,被告对此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三、原告主张的经营损失及赔礼道歉责任如何承担。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下可认定其为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用于商业运营且未标识版权来源,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关于赔礼道歉,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名誉损害,故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均未充分举证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软件开发成本、授权价格、侵权性质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及收费模板作品;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五十元,被告负担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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