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1年11月,某矿山设备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某煤矿公司选煤厂技术改造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矿山设备公司负责选煤厂设备安装及非标制作等工程,合同价款628万余元。工程于2014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2月,某矿山设备公司申请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造价结算金额为681万余元。某洗选煤公司仅于2016年11月支付60万元,剩余621万余元工程款至今未付,且未开具发票。某矿山设备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洗选煤公司反诉请求某矿山设备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主张在收到发票后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某洗选煤公司支付工程款62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判决某矿山设备公司开具合法发票。某洗选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的先后顺序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二是案涉工程是否因未完成内部审计而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三是某洗选煤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及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是否成立。某洗选煤公司上诉主张,开具发票是付款的先决条件,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定“审计结算”指其集团内部审计,目前尚未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遗漏了实际参与工程的某选煤公司作为必要诉讼参与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矿山设备公司已按约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某洗选煤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开具发票与付款顺序,因双方未约定先后顺序,开具发票属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不具对待给付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互负义务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审计结算,双方未约定审计形式,且造价审核后长达5年未进行其他审计,应视为认可造价审核作为结算依据。关于诉讼时效,某洗选煤公司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抗辩,二审提出且无新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遗漏当事人及工程存在其他问题,某洗选煤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