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村集体自治组织与商事主体之间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某矿产品经营企业)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早年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将村集体土地交由该企业用于非农生产经营。后续该土地租赁合同经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同时判令企业限期搬离案涉土地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该企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租赁合同无效,其在土地上投资建设围墙、场地硬化、挡土墙、蓄水池等构筑物产生资产投资损失,依据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要求村民委员会赔偿数万元财产损失,同时主张部分经营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书面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双方还存在另外一块地块的口头占用合同,该口头合同同样因违法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村民委员会承担30%过错赔偿责任;鉴定报告中地磅属于动产予以剔除后,判决村民委员会向该企业赔付数万元损失;对于企业主张的经营损失,一审未予以支持。
被告(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毅超律师提起上诉。上诉阶段代理律师核心抗辩要点如下:
1.一审采信的关键《情况说明》存在时间逻辑矛盾,属于存疑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另一地块的口头土地占用合同;
2.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未区分构筑物、设施属于原书面租赁地块范围内还是范围外,企业己方代理人一审庭审中也表明无法区分对应资产坐落位置,一审直接以全部评估价值计算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3.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将审理范围从案涉书面租赁合同对应的地块,扩张到所谓口头占用的额外地块;
4.案涉相关建设行为曾被国土部门作出违法占地的相关处置文书;另案生效判决判令企业腾退土地之后,企业持续占有案涉土地未完成腾交,造成村集体土地权益持续受损。
二审阶段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鉴定报告的采信效力、损失认定范围、过错责任划分开展庭审辩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国土部门听证告知书,因未能提交原件及相关佐证,二审法院未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
二审经审理查明:村集体否认存在案涉另一地块的口头占用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采信企业关于存在口头租赁占用关系的主张;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保持一致。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
1.撤销一审全部判决结果,推翻一审要求村委会承担数万元赔偿责任的裁判结论;
2.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企业主张的财产投资损失、经营损失均未得到司法支持;
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起诉方企业自行承担。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王毅超律师
1.村委会、村集体组织对外出租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方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地上构筑物、场地硬化、附属设施的建设投入损失;
2.土地纠纷进行司法鉴定,但无法区分涉案资产坐落于合同地块之内还是之外,损失赔偿范围存在重大争议;
3.一审判决判令村集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起二审上诉,争取改判撤销原判;
4.集体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涉及口头协议、《情况说明》类证据真伪认定,涉及集体资产保护;
5.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方拒不腾退返还土地,同时反过来向出租方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